继上周我们推送的《开曼群岛基金的最新动态》,汇总了2020年2月7日开曼政府正式颁布的两项法规,《私募基金法》(2020) 和《共同基金(修正案)法》(2020)的最新动态。近期,开曼政府针对经济实质和FATCA/CRS如何实际应用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。对此,GIL总结的相关重点如下:
经济实质申报: 多数实体已按照相关要求完成经济实质的第一步notification,第二步的申报将于开曼群岛国际税务合作部所开发的DITC平台完成。该平台将于2020年8月上线。
FATCA & CRS年度报告截止日期:根据2020年CRS & FATCA修订条例,CRS和FATCA的年度报告截止日期已更改为7月31日。
新的DITC申报平台:原开曼群岛自动信息交换(AEOI)平台已下线。开曼群岛国际税务合作部(DITC)正在开发一个全新新平台(称为DITC Portal),该平台最终将涵盖所有立法框架。 DITC Portal将于2020年6月启动。届时所有功能(通知和报告)都将可用。鉴于启动日期的变化,2019年FATCA和CRS报告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9月18日。
原AEOI平台的所有用户将连同其分配的机构一起迁移到新的DITC平台。相关授权人士和联系人将在6月收到来自DITC的电子邮件,其中将包含有关如何登录DITC平台的步骤。关于这个过程的更多细节将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发布。
平台登记用户:根据修订规例,AEOI平台的授权人士和联系人必须为个人的规定已被取消。在新的DITC平台上,金融机构可以选择将个人或实体作为联系人或授权人士。
私募基金审计要求:2020年,私募基金需要进行审计。必须在2020年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,由CIMA认可的审计师将其审核过的账目以及基金年度申报表(“FAR”)提交给CIMA。
私募基金GP要求:对于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或公司董事,CIMA要求至少要任命两名自然人作为董事。
更多CIMA对私募基金的答疑可点击原文链接进行查阅:https://www.cima.ky/notice
总结来看,《私募基金法》确立了CIMA对PE基金的全面监管,再加上开曼经济实质法对开曼基金的影响,都将对未来PE基金架构、基金合规、税务规划等产生一定的调整。GIL合规部门将协助阁下完成相关的申报工作,以及持续与阁下分享开曼群岛最新法规。
注:以上更新来自开曼税局3月2日的官网更新以及私募基金法3月3日的通知